在矿产资源法细则中,尾矿未列入矿产资源矿种名录中。故一直处于其矿产属性模糊,没有主管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管理,因而造成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利用的有用组分未能充分利用,部分被开发的尾矿不能有效的依法管理,尾矿还对人们的生存环境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矿产资源可分为:燃料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油页岩、泥炭、可燃冰等)、金属矿产(含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稀散元素、放射性矿产)、非金属(含冶金辅助原料、化工原料、宝玉石类、建材矿产及其它非金属)矿产和水、气资源。在各类矿产中,很多矿石的有用组分含量达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开发利用的工业指标,必须经过选矿,使有用组分富集为可利用的标准,并从入选的矿石提取出来,入选矿石中的剩余部分即是尾矿。
尾矿是外生矿床的一种成因类型,它是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矿物或元素在地球表面上的再次迁移和堆积而形成矿山堆积矿床,其重要特点是矿石结构疏松,并含有多种组分(含人工加入的)的矿物源料的综合矿床(注1)。
人类对矿产资源利用的深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开发应用的矿种和每一种已利用矿产的深度都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不断扩大其范围。过去堆积的尾矿中,有许多有用组分现在可以提取,而提取后的剩余部分,仍可找到它们的可用性。有的尾矿在技术、经济和市场需求旺盛相应的情况下,不排除某一尾矿库中的尾矿或某一地区的尾矿几乎全部再次利用的可能性。
我国对尾矿的利用早已起步,据悉矿山固体废弃物(指尾矿和废石)的综合利用已有百余种产品面世,只是由于多种原因,进展缓慢。
从对尾矿资源的利用和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思考,尾矿大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尾矿中含有当前可提取的有用组分和不久的将来即将被利用的,是商家首选开发的资源。
第二、是有重要工业价值的组份, 当前技术上尚未过关或技术上过关而成本甚高,暂不能投入市场的, 如含有稀有、稀土元素等矿山的尾矿,应妥善保存,如包钢铁矿的尾矿和与矿石同时采出含有稀土元素的矿体围岩。
第三、构成主要尾矿的大多是硅酸盐类矿物原料,利用的可能方向主要是用作建筑材料和土地复垦以及回填矿山生产坑道等,其利用的规模与当地经济发达程度相联系。用于土地复垦的尾矿中砷、汞、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不能超标;用于建筑材料的尾矿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不能超标;回填矿山生产坑道的尾矿,不能成为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水连带污染)的污染源。
第四、可能要有一小部分不能(含量甚低或赋存状态问题)再次提取有用组份,并含有较高放射性物质,不能作为建筑材料、复垦的尾矿(如来自放射性矿山和稀土元素等矿山的尾矿)只能采取特殊封闭措施予以处理。
尾矿是主要矿山环境问题之一。采矿产生大量尾矿,特别是金属矿产中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分散元素、放射性矿产等,它们矿石中的有用组分通常是在百分之零点几至百分之几。据历史经验数据告诉我们,我国选一吨铁矿石约产生0.48吨的尾矿,选一吨有色金属矿石,产生0.92吨尾矿。由此不难看出堆积的尾矿量之大可想而知。
尾矿堆积的场所,即是尾矿库。据估计我国有色金属矿山达数千座,矿山堆积尾矿占用土地达几平方千米,甚至更大。尾矿库占用大量的土地,对我国这样世界第一并不断增长的人口大国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急迫问题。尾矿中常常含有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是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污染源。设计不佳和年久失管的尾矿坝,极易溃坝而引发局部地区甚至毁灭性的地质灾害。
解决尾矿问题的目标是找到所有矿物原料的用途加以利用,释放占压的土地,消除对空气、土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
开发利用尾矿,首先要其进行地质评价。必须弄清每一个尾矿库中尾矿的物质组成、有用组分的含量、在坝中的分布情况(空间位置),各种可能用途的矿物源料的规模,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预防评估等。勘查方法和手段与相近矿床类型基本相同。
尾矿作为矿产资源,要明确在《矿产资源法》中的地位,首先要明确尾矿是矿产资源,并列入矿种附录,适用于依法对其管理;随之明确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尾矿作为矿产资源可能需要有些具体的规定作为“矿法”细则的补充部分。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应予考虑:第一、尾矿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正在生产的矿山所属的尾矿,该矿山开发利用尾矿视为当前生产规模的组成部分,只要求它必须预防发生地质灾害,如果实现了“解决尾矿问题的目标’’,不只是减去土地占用费,同时还要有一次性的较为可观的奖励(注2)。另一种情况是尾矿母矿山已闭坑,则此类尾矿归国家所有,开发此类尾矿要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先进行地质勘查作出地质评价,然后进行开发,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开采尾矿的矿山企业,实现了解决尾矿问题的目标(释放出占压的土地交给国家,消除了对环境的污染源或取得重大效果者),亦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退矿还地的土地还要分为可用于农业耕地或建筑用地,奖励政策上要体现其区别。
矿产资源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开发矿产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同步而行,符合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节约,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要求,因此还必须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的科研工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要有人才、资金和工作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政策支持。
注1:矿山堆积矿床除尾矿外,还有矿山废石
注2:要制定相关的规定,目的是从经济政策方面鼓励,引导矿山开发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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